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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调运检疫

一、法规授权实施组织
   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二、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三)《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四)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三、条件
  (一) 申请人资格条件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件;
  2、《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3、出省及沈阳需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提出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4、加工材需提交木材来源检疫证明。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条件向省森检机构或其委托出省的所在地森检机构(附件3)提出调运申请,填写《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出省及沈阳需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提出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二)由省森检机构或其委托出省调运检疫的所在地森检机构受理、审核《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和调入省及调入地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不能作出可靠鉴定的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连同现场发现的可疑病、虫一起做室内检验。
  (三)森检机构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属二次调运且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凭原森检机构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换签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实施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期限
  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种类 调运检疫 产地检疫
免费限量 收费起点额
(元)
按货值的百分比
(%)
收费起点额
(元)
按货值的百分比
(%)
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 0.50 0.80 1.00 0.40
林木种子 大粒种子300克中粒种子100克小粒种子50克 0.50 0.20 1.00 0.10
木  材   1.00 0.20    
药  材 1000克 1.00 0.50 2.00 0.30
果  品 2500克 1.00 0.10 2.00 0.05
盆  景 2盆 1.00 1.00    
竹类及其产品 2500克、5株、根、小件 1.00 0.20    

  (二)收费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 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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