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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木种苗管理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1月2日公布);
  (三)、《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条件
  (一)、凡是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并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具体是指乔木 、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注明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
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
  5、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由县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厅核发。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它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⑴ 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
  ⑵ 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⑶ 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⑷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② 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生产所在地县林业局提出申请;
  (三)、县林业局自受理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合格的,由县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县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申请领取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县林业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由申请者本人上报省林业厅。

七、期限
  1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7日。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并实行年核制度。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收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 实施机关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木种苗管理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1月2日公布);
  (三)、《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条件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3、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包储设施和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清单;
  4、经营的种子目录;
  5、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6、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历证明或者培训证明;
  7、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的品种情况介绍。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粒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2)、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厅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五 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 程序
  (一)、申请人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情况等内容填写到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
  (二)、申请人向生产所有地县林业局提出申请;
  (三)、县林业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合格的,由县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县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申请由省林业厅负责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向县林业局申请;县林业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由申请者本人上报省林业厅审查。

七、期限
  1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7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八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收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淮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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