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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许可程序

一、实施机关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政股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的木材销售证。

五、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条件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林业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期限
  2日内。

七、收费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木材运输证工本费1.5元/证
(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展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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