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林业信息网 - 绿色森林
   
领导分工
行政职能
机构设置
办事指南
   
 


征占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实施机关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政股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 申请人资格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除外);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省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的意见);
8.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复印件;
(二)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现场查验报告;
3、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4、违法占用林地补办手续的需提交案件依法查处的卷宗及处罚收据复印件;

五、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暂不予受理,给申请人发放《清原县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清原县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须及时受理,并发给申请人《清原县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核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上报市林业局;
(三)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到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或从当地银行电汇;
(四)审核同意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并由省林业厅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期限
  县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备、合格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八、相关责任
  对行政机关人员违反本许可程序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依法追究责任。

九、监督电话
  0413—3023156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清原林业信息网 - 绿色森林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技术支持:英特企业在线
有关本站意见和建议
请致电:0413-2787615

   
网站建设: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Email:info@qygreen.com
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邮编:113008 电话:0413-3028751
本站网址:http://www.qygre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