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林业信息网 - 绿色森林
   
领导分工
行政职能
机构设置
办事指南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

一、实施机关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资源管理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条 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县属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按县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提出的设计申请;
2、林木所有者和林木经营者所在地单位提出的领取林木采伐证明;
3、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4、提交具有设计资质的调查设计部门出具的调查设计文本;
5、必须经县以上森林经营管理部门复核、审批;
6、提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
7、提出缴纳育林费、设计费、森林病虫害产地植物检疫费等证明。

五、数 量:
  采伐限额数量,国有的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到国有林场。集体、私营林场等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森林资源状况一次性下达到乡镇、私营林场。

六、办证程序:
(一)申请人向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伐区设计审批手续齐全,申请人已缴纳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费、设计费等;
(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本单位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申请条件不全或无木材生产计划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 期 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林木采伐许可证费1.50元/证 [1992]价费字196号;辽价发[1992]172号
(二)收费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
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3]27号)。

 

 
清原林业信息网 - 绿色森林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技术支持:英特企业在线
有关本站意见和建议
请致电:0413-2787615

   
网站建设: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Email:info@qygreen.com
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邮编:113008 电话:0413-3028751
本站网址:http://www.qygre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