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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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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清原林业局行政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县实际组织贯彻实施。
2、组织编制全县林业发展规划、计划、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及贯彻实施。
3、组织指导全县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管护等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检查验收;负责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即: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森林资源监测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调查、赍错、设计及动态监测、监督检查。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和林业行政处罚管理;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审核征用、占用林地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5、负责全县森林经营和国有林场、乡村林场、林业工作站建设管理、及森林经营审批、调查设计等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参与重大森林刑事案件的侦破。负责全县护林防火的予测、予报及组织扑救工作。
7、指导、检查、监督、协调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检疫工作。
8、负责全县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指导种苗经营、种子基地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
9、负责林业科技管理。组织协调林业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工作。
10、负责林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林业基金征收、收取林业规费,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林业的经济调节政策;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林业统计工作,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11、负责林业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成人教育、林业职工技术教育。林业行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12、负责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员、计划生育和统战工作。
13、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
14、负责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古树名木及森林景点、古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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